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申请入党人的培养
第四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学生进行党的知识和理想信念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新入院学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应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使他们逐步提高认识,激发入党愿望。
第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两周内,党支部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七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对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委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经过对申请入党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应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
6.已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党支部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
2.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如实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一般每季度填写一次。
3.党支部要有意识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一些活动,如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并分配他们担任一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践中的锻炼考察。
4.党支部根据培养联系人培养考察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及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形成党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意见”栏中,及时将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上报院党委。
5.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一定时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
6.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养考察,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主要包括: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年。
3.若发展对象为团员,必须符合校团委推优细则的有关规定。
4.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外,本科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以本年级或本专业为单位)均应在前50%内;研究生二年级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均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50%内,研究生三年级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应在前50%内,参考二年级综合测评和一年级学习成绩。所有发展对象最近一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无违纪现象,同时将志愿服务、宿舍卫生、竞训表现、科研成果等作用发挥度和贡献度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于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党支部将情况报告和佐证材料书面报学院党委办公室,经党委会讨论批准后,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召开支委会,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通过民主测评、个别征求意见、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年级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名单并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成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三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党组织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实行对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和考试制度。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五条 实行对发展对象民意调查制度。发展对象在发展前要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会议由学生党支部书记主持,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民意调查结果作为是否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民意调查满意度要达到60%以上,达不到不发展。发展对象民意调查结果过低的由党组织会同辅导员了解原因,再作出缓发展和不发展的决定,由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告之决定结果,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实行发展入党前公示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政审考察之后、支部大会表决之前,公示期限为7-10天。党支部要建立专门台帐,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民意调查结果、群众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暂缓发展,并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要认真给发展对象讲清填写要求。发展对象拟好草稿,经党支部或组织员审查同意后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表现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对所了解到的被介绍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要如实填写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实行票决制度,即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同时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即按支部大会程序重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后,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前,院党委要指派专人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审批通过上报校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与其谈话,讲明上级党组织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宣布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求按党章规定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与其进行认真的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组织进行入党宣誓。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前两周内,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自传、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审证明材料、综合政审意见、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合格证、《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登记表、转正申请、思想汇报等材料归档。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要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务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二条 各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各级党组织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